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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0 15:14:00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审核并请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院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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