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方案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六条 未达到第三十九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七条 一学期所开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经考试或考查(不经过补考),本科不及格课程达到14学分者,专科不及格课程达三门次者,给予留(降)级;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本科不及格课程达到10学分者,专科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降)级。
留(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八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含补考)学分累计达23学分(含23学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专科学生超过一次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已达到退学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22学分,未超过28学分时,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办理。
(三)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或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