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院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办理。
第三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视其旷课节数、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天按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办理。
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以内由所在系系主任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权限与程序和请假权限与程序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放在系办公室备查,学生1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2周(含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的要求。
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进行,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按照《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开课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初统一安排的补考。
补考试题采用课程期末考试的备用试题(即B卷)进行。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登记,补考成绩60分以下者按卷面实际分数登记。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和补考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后仍有1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对无故旷考必修课,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机会,直接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急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在考试前3天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考试结束后补办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学生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需其本人到场而不能参加考试的,需持相关证明在考后补办缓考手续。其它事由一般不准缓考,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核实,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考试随补考进行,并以实考成绩进行登记。每门课程缓考只限1次。补考考试原则上不准缓考,因故不能参加补考者视为放弃该次考试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旷考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交试卷者,作旷考处理,该课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毕业前清考。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考试时违纪作弊者,该考试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结业处理。如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获得1次补考机会。
(三)对于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特殊情况下,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部分学生所学专业可做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大类与录取专业大类不相同者;
(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已经转过专业者;
(四)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系申领《转专业审批表》,如实填报转专业理由,由转出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审核并请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学院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办理。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2年内为止。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第二十九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所开课程(不含大学体育课)经考试或考查(不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14学分者,给予留级;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0学分者,给予留级。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留级无后续专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含补考)学分累计达23学分(含23学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超过2次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院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本科学制4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专业应用技能实训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本专业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1年内不申请回校补考者和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在线即时电子注册,并报陕西省教育厅报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起施行。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