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是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环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其未修完课程的一种主动行为。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可以延长至6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可以延长至4年。
第三条 学生因参军入伍、创新创业、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而导致其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者,依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办理时间和程序:
1.非大四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大四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本人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家长签字同意,院(系)审核同意;
3.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复核;
4.教务处将复核后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新编入班级报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6.非大四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者,按下一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大四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在学校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之前,学生由原所在班级负责;同意之后,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由新编入班级负责;各学院应及时组织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原所在班级与新编入班级的交接工作。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根据实际修业情况办理课程免修,免修的课程按照原课程成绩记载。
第七条 非大四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者,学籍转入下一级,学费、住宿费、书费等按下一级收费标准执行。
大四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者,原则上应在校学习、住宿,住宿费按下一级标准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住校学习的,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和学习。
第八条 本专业无后续招生时,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董事长、各位校领导;档(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