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与监控力度,不断提高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 水平和质量,根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环节工作要求》(延大学院〔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估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各系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以及部分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由教学督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估采取各系自评和学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教学系应根据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查自评,给出自评结论,写出自评报告。各系自查毕业论文(设计)量不得少于本系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总量的30%。
第七条 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估专家组,对各系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评估。评估时抽查毕业论文(设计)的数量不低于本系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总量的10%。
第八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内容包括论文(设计)管理和论文(设计)质量两个方面。主要观测点为组织领导与前期准备、指导教师、指导过程、选题、开题、撰写(设计)过程、答辩、成绩评定、档案保管和经费使用等(指标体系见附表)。每个观测点满分为10分,按A、B、C、D四个等级评定,各观测点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各系评估结论以参评专家给定的最后得分的平均分为依据。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90以上为优秀,76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专家组对各系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应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作为系、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估结束后,各系应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效果由专家组予以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