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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0 15:05:00 作者: 点击次数: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编制

第一条 专职教师编制管理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为原则。

第二条 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按照学院核定的编制数,根据生源变化,每年12月底以前调整一次教职工编制。

第三条 根据学科结构、教学岗位的需要来调整和核定编制。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必须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一般不能聘用担任教师工作(特殊情况例外)。

第三章 职称评审与聘任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按照陕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职称聘任。严格按照编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岗位设置,完善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方案,严格聘任程序。

第四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聘新教师应根据缺编人数及学科需要,坚持“符合学历条件”和“专业对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聘人员原则上须是硕士以上且具有师范教育背景的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专业对口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应届生除外)。

第八条 招聘教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师招聘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年的11月可根据缺编及学科需要向教务处申报招聘教师计划,经学院批准后,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招聘任务。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招聘教师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其职责是全面考察应聘人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能否胜任教师工作。

第五章 培训和进修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制定出教师学历培训、业务培训计划,鼓励教师在职进修,从严控制脱产进修。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全面负责教师在职培训工作。

第六章 离职与辞职

第十三条 离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周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两周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辞职。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报学院批复。

第十五条 严禁在职教师擅自外出兼课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教师外出兼课必须经学校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外兼课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的,一经查实当年不得评优,并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视情节轻重减发基本工资,情节较重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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