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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关于职称评审中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0 15:05:00 作者: 点击次数:

按照《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延大西院[2007]111号)的规定,凡参加教师系列各类职称晋升的同志均需对其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考核,为规范该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参加教师系列各类职称晋升的同志必须参加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专家听课、教学单位考核和学生评教三个环节。考核结论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二、专家听课由教务处组织督导组进行。专家听课结论有效期为两年,当年未能晋升职称的教师,专家听课结论,第二年继续使用。两年内没有晋升职称的教师,第三年必须重新安排听课。因进修、上学等原因未能安排正常听课者,若职称晋升当学期有课的,由教务处组织随堂进行;若职称晋升当学期没有课,由本人申请,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协商,组织临时课堂,安排专家听课。

三、教学单位考核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每年九月底以前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四、学生评教以时间最近的学生网上评教结论为准。因进修、上学等原因未能进行正常网上评教者,若职称晋升当学期有课的,由教务处组织随堂进行;若职称晋升当学期没有课,由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审核,经教务处研究同意,可以免除评教环节的考核。

五、参加职称晋升的教师,上一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由教师本人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将名单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安排听课和学生评教任务。

六、凡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的教师由本人申请,可以免于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教学水平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七、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由教务处于职称评审前汇总,专家听课、教学单位考核和学生评教三个环节所占比例按《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汇总结论经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为职称评审提供参考。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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