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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9-06-21 16:31:52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治校作用,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旨在加强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调动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教学工作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相关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聘用,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院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用。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向学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协调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全面了解学院教学工作状况,针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开展专题调研,对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与目标,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指导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对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 根据学院的发展为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条 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指导工作,对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学院决策时参考。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安排工作,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学院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各项调研、咨询、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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