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优化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有效利用我院教学资源,根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关于(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学好本科专业课程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选修公共选修课,修业期间需至少取得4个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选修公共课时,理工科(含体育)各专业的学生至毕业时,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文科(含外语、艺术)各专业的学生至毕业时,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师范类各专业的学生还必须从教育理论和技能课程中至少选修3学分的课程;以上学分不能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四条 学院按人文社科、自然科学、教育理论和技能以及艺术等系列开设公共选修课,这些课程包括全院各专业及公共课程中有特色的选修课、素质教育课、较系统的科技前沿系列讲座等。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先由各系(部)、中心组织教师申报(每个教学单位不得少于2门)、再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选定,课程目录一经确定至少2年不变。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由本人申请,系(部)、中心推荐,教务处考察后聘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工作量计算及课时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第16周前由教务处确定并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名称、课程学分、主讲教师、开课时间及教室等,供学生选修。
第八条 学生应根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学业情况和健康状况等实际进行选课,选课名单确定后于第18周前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下发给开课单位并转交任课教师;学生每学期限选一门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人数达到30人以上方能开课,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而不能开设的课程,或由于特殊情况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开设的课程,教务处要在放假前及时通知学生另行选课。
第十条 主讲教师在收到选课名单之前,不得自行接受学生选课;收到选课名单后,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补选(退选)者,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讲教师签字,所在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获准补选(退选);学生补选(退选)手续,应在开课学期前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依据补选(退选)截止时的名单、对未办理退选手续又不参加考核的学生,其成绩以零分计;未办理补选手续或无故旷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不得参加考核;如已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必须在指定范围内另行选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