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西院〔2018〕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院具有国家承认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科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科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9-25人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二级院(系)设立7-1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主任)担任。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表决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名单。
(二)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毕业生学业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
(二)研究处理本院(系)学位授予的其它特殊事项。
第六条 学院学位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位授予工作计划,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位审核情况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三)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全面考核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生毕业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专业应用技能实训成绩达到70分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者。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后及格课程不计)门数累计超过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结业生返校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八条(二)、(三)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取得由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或录用通知书。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或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比赛获得奖励者(包括优秀奖,但不包括团体奖)。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统测八级成绩达到60分以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证书;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统测四级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且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四)在校期间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受到上级部门或学院特殊表彰奖励者。
(五)学生所修理论课程平均成绩高于70分以上(每门课程初修、补考和重修成绩,以三者中最高成绩计)。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毕业年度的6月10日前。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并在学籍卡上标注“已授予XX学士学位”字样,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且认定在校学习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注意审查本院(系)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建议名单。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级(2022届毕业生)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