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青年教师培养机制,不断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由学校在校级督导组中选拔部分资深教师担任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导师的一种工作制度。青年教师导师制既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一种创新机制,也是更直接地进行教学检查、督促、指导和反馈信息的教学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导师的聘任由学校根据青年教师的培养需求,在学校督导组中选拔若干个资深、优秀教师,担任数名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导师。
第四条 导师日常工作由督导组负责协调,在教务处组织领导下开展指导工作。
第五条 进入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成绩、发展潜力、专业发展需要等条件选拔推荐,名额由教务处依据各教学单位、各专业青年教师的分布状况进行分配。
第六条 导师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由学校重新选聘,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督导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检查导师的指导工作,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任职条件
(一)校级督导人员中的资深、优秀教师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
(三)关心学校发展,关心青年教师成长,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第九条 选聘办法
(一)青年教师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
(二)在聘期内,导师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十条 基本职责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更新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教学督导能力。
第十一条 工作任务
每位导师在任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指导3—5名青年教师。
(二)每学期至少听每个被指导的教师2次课,并就发现的问题与被指导教师进行交流。
(三)督导、检查每个被指导教师的教学准备的各个环节,如教案、讲义、教学PPT、教学进度等。
(四)每学期至少组织自己指导的青年教师召开2次教学方法研讨会,听取被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汇报,导师进行指导,并形成研讨会记录。
(五)导师可根据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通过交流与沟通,对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方向及未来学术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向学校督导组提交建议文本备案。
(六)对青年教师进行科研指导,推荐研读学术文献,协商研究科研选题。指导青年教师每年至少申报一项省级课题;指导青年教师每年至少完成一篇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工作权利
(一)有权进课堂检查被指导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
(二)有权查阅被指导青年教师当年的教学大纲、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三)有权调阅教学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各项教学材料。
(四)有权要求被指导青年教师参与导师组织的学术或教学方法研讨会。
(五)有权要求被指导青年教师完成导师要求的教学或学术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待遇
青年教师导师在聘用期间,由学校按聘任文件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