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和《延安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作为评审的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坚持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同时兼顾科研的原则。以教学为主,重点考察教师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党爱国,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务职责,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
二、来我院工作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经学院审查后报延安大学予以认定。并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业务条件
一、以《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和《延安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职务评审文件要求为基准。
二、申请参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并完成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岗位职责按照《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专职教师岗位职责》(延大西院教[2010]35号)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申请高一级职务评审,将给予推迟一定年限:
1、发生一般性教学事故者,视其思想认识和工作态度,经教师所在部门认真客观的评估后,报教务处审查确定是否准予申请参评。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推迟一年申请职务评审。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推迟两年申请职务评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修订稿)》(延大西院教[2010]6号)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三年内不能申请职务评审:
1、拒绝承担或不能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或教学质量、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评审组织
1、职改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职改领导小组,由所有在岗院级领导及教务处处长组成,负责全院职务评审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决定职务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情况和职务分布情况确定全院各职务系列各层次人员的分配比例,确定职改办及各学科评议小组成员。
2、职改办
职改领导小组下设职改办(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职务评审工作中的各种具体事务。
3、学科评议小组
根据职务评审的实际,成立若干学科评议小组,负责本学科职务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学科评议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学院职改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评审标准
教师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其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其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其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科研成果、编写教材、著书、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科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应用效益和实际效益。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教师本人根据其任职单位岗位情况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于系、部(中心)初审合格,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整体业绩材料,由各学科评议小组和人事部门按照政策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各学科评议小组将经过审核后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的材料上报职改办,由职改办根据政策和申报材料,结合申报人员的平时表现,对申报人的职业修养、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情况进行评议。
3、职改办根据晋升政策标准,汇总评审材料,提交职改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讨论会,根据预先确定的限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初步确定预晋升教师名单。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讨论会,出席成员不少于全部成员的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讨论会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预先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4、学院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3-5天的集中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无异议后报延安大学。
第十一条 比例和限额
教师系列职务人数所占比例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办学实际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认定名额应分别控制在当年申报各相应职级教师数的80%、70%、60%左右,当年晋升人数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该比例之内,不得突破。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参评对象和各位评委必须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请客送礼者,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和评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院内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除研究成果、任职年限另有特殊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