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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12 09:13:17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取得国家承认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学士学位授予学科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科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分别由长和主管教学的副长担任,成员由9-15人组成。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设立5-7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名单。

(二)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毕业生学业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

(二)研究处理本院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位授予工作计划,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向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位审核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三)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生毕业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专业应用技能实训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习不认真,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超过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门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第九条  学生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八条(二)、(三)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省级以上公务员,并取得由相应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或录用通知书。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或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比赛获得奖励者(包括优秀奖,但不包括团体奖)。

(三)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且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四)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校期间表现优秀,事件感人,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如见义勇为等受到校级或政府表彰、奖励者。

(五)学生在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社会评介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5家机构分别编辑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大学学报(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办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含增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不少于3000字的学术论文,经学位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

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经审查,如果认定属抄袭、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如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经审查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并在学籍卡上标注已授予XX学士学位字样,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在校学习期间有舞弊行为、伪造证明材料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学位办公室审核。

(二)学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建议名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级起实施。《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延大西院201330)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改和补充规定》(延大西院201444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若与本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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