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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6-12 09:10:54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学生自愿、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病或具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部分学生所学专业可做适当的调整;

(五)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员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第一学期、第七学期、第八学期;

(二)已经转过专业者;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非艺术类专业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五条  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拟转专业学生,由本人如实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经学院学生转专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等情况,经综合考核确定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教务处网站和公告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办理转出和转入学院学生的相关手续的对接工作。

第四章 转专业管理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

第十条  转入专业大类与录取专业大类不相同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根据实际修业情况,办理补修或者免修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因由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转专业者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公示无异议后报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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