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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课、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0 08:47:00 作者: 点击次数: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各系(部、中心)严格按照课程表进行教学,特制定本规定。

一、停课

(一)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照校历和学院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学院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三)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教学日历、教案安排以外的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二、调课

(一)调课是指上课地点、上课时间的变动。

(二)除全院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外,其他活动一律不得占用教学(上课、实验、设计、实习)的时间和地点。

(三)调课手续的办理办法:

1、需要调课的教师应提前两天填写调课申请表,并到教务处备案。调课4学时以上应提前两天填写调课申请表,并持调课申请表、会议通知或医院证明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调课。

2、调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须与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及时沟通。

3、确因特殊原因(如突发疾病、突发事件等情况)任课教师无法及时办理调课手续,应及时向系(部、中心)请假。系(部、中心)教学秘书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通知学生。任课教师返校后应及时补办调课手续,如有时间办理调课手续,不得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推迟办理或不办理手续。

4、各系(部、中心)应严格控制教师调课次数,原则上,专职教师一学期内调课不能超过4学时。

5、各系(部、中心)应及时对所调课程进行落实、检查和跟踪,对未按调课计划执行的教师作旷教处理。

(四)教务处定期统计各系(部、中心)及教师调课次数,并将此作为系(部、中心)及教师的考核、评优参考依据之一。

三、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调课、停课。

(一)经由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的(须出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二)因病无法上课(须出具病历、病假单)的;

(三)受学院委派外出考察、学习、上课的;

(四)直系亲属的丧假;

(五)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的(须出具准考证或复试通知);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的。

四、代课

(一)授课教师因故(指因病、因事或因公外出)停课12学时以上,授课教师所在系(部、中心)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二)代课教师应由所在单位教学主任提名,原则上应由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报教务处备案。

(三)授课教师因故超过两周不能上课者,应更换授课教师,由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补课

符合以下情况者,任课教师应及时补课。

(一)因调课造成的缺课;

(二)因学院安排的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缺课;

(三)因节假日、运动会等原因停课造成的学时不足;

(四)法定节假日停课一般不补课,教师在编制教学进程表时应预先做好安排;

(五)其他原因造成学时不足。

五、处理方法

凡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停课、调课、代课、补课手续,私自更改教学进度的,均按照《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教师任课期间的产假,应在上个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妥善安排好,并在教学任务书备注栏具体说明。婚假、探亲应安排在假期。

七、学院实行“先教学,后会议”的原则,学院各部门不能因为会议影响上课,如有冲突,教师先上课后再参加会议或由系(部)派代表参加会议,再回单位传达会议精神。

八、附则

(一)有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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