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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2 08:58:22 作者: 点击次数:

   为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未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下一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参加课程学习,因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平时成绩为0,考试资格被取消者。

(三)在课程考试中旷考者、考试违纪作弊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

二、重修方式

(一)开班重修。通识基础课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专业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应尽量单独组班教学。不足开班人数确需组班教学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备案后开班教学。

(二)跟班重修。不满足开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当前学期课表选择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尽量避免与在学课程冲突。出现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部分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参与部分听课,但需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课程考核。不足开班人数确需组班教学的课程,开课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三)自学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调节不能跟班重修的,可申请自学,但仍须参加跟班考核;如因培养方案修订和招生专业调整,低年级不再开设相同课程时,学生可采取自学重修,并单独安排考核。

(四)网上学习。经所在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学生可在校(院)认可的网络教育资源中以自学方式重修,考核合格。

(五)重修课程考试不得申请缓考。

(六)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则按结业处理。

(七)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重修课程考核,应在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三、重修组织及管理

(一)重修申请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需重修的学生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与课程重修汇总表,一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发布全院课程重修名单。

(二)课程安排

1. 教务处和通识基础课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全院通识基础课的开班和跟班重修;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课的开班或跟班重修。

2.开班重修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二分之一。各开课教学单位应在开课前根据重修课程制定授课计划。

3.实践性教学环节重修由开课单位具体安排。

4.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重修学生跟班听课、拒批重修学生作业及试卷。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1.开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课堂考勤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自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实际确定。网上学习重修,以获得课程平台提供的成绩单为准。

2.重修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上进行标注。

3.重修课程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五、课程重修的费用与教师工作量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程重修不需要交纳重修费。与学生重修课程有关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计算并认定工作量。

重修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范围:指定教材,提供课件、布置及批改作业,出考卷及阅卷评分等相关工作。

六、附则

1.本规定从我校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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